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特点
[笔记整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阅读了新的法律和旧法加以比较,归纳了这次修改的几个特点如下:
1、对公安部门执法监督处罚力度加大。
增加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尤其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规定了: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涉及到了具体的处分和处罚。
2、增加了对人权的保护
在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坚持的原则中,除公开、公正外,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内容。
见NO.5
3、应罚行为增加了
见NO.24\41\42(6)\44\56\59(1)\61\65\7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