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排行
·司考: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
·指点迷津:名师谈2007年司
·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五
·名师支招:非常的司法考试
·行政法命题特点及复习要诀
·实习入门-开拓案源的26种
·刑法:“收受贿赂”的案例
·2007年部分地区司法考试报
·“分居两年”是否就可以离

特别推荐
·浙江1377人通过2006司法考
·司法考试内容13日公布 司
·2003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大
·司法考试考生趋向年轻化 3
·今年司考学历条件以本科为
·司法考试铁面无私 一考生
·教育关注:司法考试的学历
·司法考试答案今日公布 相
·题目设置更加明确--2003国
·两“万国”之争扑朔迷离

资讯焦点
我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司法 > 司考: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的区别


司考: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的区别


日期:2007-04-13 15:1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担保法》只要求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未能通知抵押权人,就会造成转让无效的结果,《担保法解释》竭力软化《担保法》的规定,不但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而且区分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想方设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然而,《物权法》走的比《担保法》更极端,把《民用航空法》第17条那种不合理的规定进一步推广,不恰当地限制了抵押人的利益。

  14.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本类最新新闻
·司考: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的区
·指点迷津:名师谈2007年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五大黄金锦囊
·名师支招:非常的司法考试 非常的复习方法
·行政法命题特点及复习要诀
·实习入门-开拓案源的26种方法
·刑法:“收受贿赂”的案例认定与分析
·2007年部分地区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望放宽
·“分居两年”是否就可以离婚
本类热门新闻
·司考: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的区
·指点迷津:名师谈2007年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五大黄金锦囊
·名师支招:非常的司法考试 非常的复习方法
·行政法命题特点及复习要诀
·实习入门-开拓案源的26种方法
·刑法:“收受贿赂”的案例认定与分析
·2007年部分地区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望放宽
·“分居两年”是否就可以离婚
公司简介 | 快捷面板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客户服务 | 免责声明 | 项目合作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 24小时学习网 京ICP证050652号
本站技术支持:北京首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站设计策划:北京经报信联广告有限公司
本站通用网址:24小时学习网  网络实名:24 24小时学习网 教育在线 精品学习网 中国网络教育学院 中国招生培训网